若納稅義務人不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的稅捐,而提起行政救濟,財政部表示,在行政救濟終結後,若有應補繳稅額,須就該稅款加計利息一併繳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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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,依稅捐稽徵法第38條規定,稅捐行政救濟案件經依復查、訴願或行政訴訟等程序終結或判決,若是有應補繳稅款者,稅捐稽徵機關應在復查決定、接到訴願決定書或是行政法院判決書正本後10日內,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,並就「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的次日」起到「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」止,按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,按日加計利息,一併徵收。官員舉例,納稅義務人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信用卡 首刷禮得稅,經核定應補繳稅額為400萬元,限繳日期為104年8月25日,甲公司不服核定稅捐的處分,申請復查但決定駁回。

因此,該局在105年2月22日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,該行政救濟加計利息期間應自104年8月26日起計算至105年2月22日止,共計181日。(工商時報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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